1. 患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 18 周岁≤年龄≤70 周岁,男女不限;
3. 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系统治疗的斑块状银屑病,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病情稳定(稳定的定义:研究者评估为没有形态变化或疾病活动的显著暴发)≥ 6 个月;
4. 在筛选期和治疗期第 1 天(D1),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医生整体评价(PGA)评分≥ 3 分,银屑病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 12 分;
5.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小板计数≥100×109/L;
b 血红蛋白≥90 g/L(4 周内无失血>500 mL 且 4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
c 白细胞计数≥3.5×109/L;
d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e 淋巴细胞计数≥1.0×109/L;
f 血肌酐≤1.5×ULN;
g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
h 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可以接受≤3×ULN);
6. 男性受试者及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起至末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 30 天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具体的避孕措施见附录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符合以下条件:a)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等手术进行绝育;或 b)没有达到至少连续 12 个月自然绝经(即在过去连续 12 个月中的任何时间曾有月经)。
内控要求:标准BMI不能超过35 体重不能超过95kg 小腿胫前皮损不超过50%
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排除标准,则受试者不得纳入本研究:
1. 患有红皮病型银屑病、或脓疱型银屑病、或点滴型银屑病、或反向银屑病、或药物导致的银屑病中任意一种银屑病;
2. 患有对治疗结果的评估产生影响的其他皮肤病变,如湿疹;
3. 既往存在严重的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单纯性疱疹/带状疱疹感染、泛发型带状疱疹、疱疹性脑炎/脑膜炎、眼疱疹、复发型带状 疱疹或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病史,或筛选期存在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
4. 有结核病史,或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或临床表现疑似为结核感染。针对潜伏性结核感染患者即筛选期结核分枝杆菌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阳性, 但没有任何结核感染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或影像表现,在经过至少4周的预防性抗结核专科治疗后,并承诺入组后完成剩余疗程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经研 究者评估后可重新筛选并入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方案参考国内或WHO指南。IGRA结果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重新检测以确认,如果第二次结果仍不确定, 则受试者将不能入组;
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存在活动性或潜伏梅毒感染),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检测为阳性或病毒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而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 的,须进一步进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病毒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的,也需要排除; 6. 随机前的2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有意向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药后2个月内接种活疫苗;
7. 随机前8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者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任何手术,除非研究者评估后判定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不会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和 参加研究的依从性;
8. 随机前的3个月存在需要住院和/或静脉输注治疗的严重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史,或者服用试验用药品前的2周内存在需要口服的抗菌/抗病毒治疗的细菌、 真菌或病毒感染;或者根据研究者评估,随机前7天内有发热性疾病史或随机前30天内有提示全身性或侵袭性感染的症状;或者既往存在机会性感染史(例 如耶氏肺孢子菌肺炎、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
9.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个月内发生过心、脑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绞痛、心肌梗塞、快速心房颤动、卒中、肺栓塞、深静脉栓塞),或者筛选前312个 月内因心、脑血管疾病住院(包括但不限于: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血运重建术、冠脉搭桥手术、起搏器植入、卒中)
10.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1.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 ms,或者研究者认为会使其面临加重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评估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或患 有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1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3. 患有恶性肿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且无复发征象的皮肤非黑色素瘤、宫颈上皮内瘤变除外);
14. 患有免疫相关疾病(如炎症性肠病),且预期在临床试验期间需要系统性治疗(包括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生物靶向药物),非甾体类抗炎药除外;
15. 任何会损害受试者免疫状态的已知或疑似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状态或疾病病史,如脾切除史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等;
16. 伴有其他严重的、进展性、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系统、肝胆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胃 肠系统或传染病,且经研究者评估判定受试者参加研究会增加风险;
17. 随机前的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内受试者应用过P-gp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或需要/计划在研究期间服用P-gp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18. 随机前的12周内应用过白细胞介素12/23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或白细胞介素23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古塞奇尤单抗、替拉珠单抗、 Risankizumab),或白细胞介素17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司库奇尤单抗、依奇珠单抗、布罗利尤单抗),或来氟米特;随机前6个月内使用过利妥昔 单抗或其它免疫细胞耗竭治疗;
19. 随机前的12周内应用过白细胞介素36受体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佩索利单抗);
20. 随机前的8周内应用过肿瘤坏死因子α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培塞利珠单抗);
21. 随机前的4周内应用过全身性治疗银屑病的非生物化学药物/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酯、氨苯砜、维 A酸类、JAK抑制剂、PDE-4抑制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用糖皮质激素);
22. 随机前的4周内应用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有治疗银屑病适应症的全身性/口服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物,或对银屑病有治疗作用的雷公藤多苷、复方 甘草酸苷、白芍总苷,或以治疗银屑病为目的的内服中草药。
23. 随机前的4周内应用过紫外线治疗(PUVA、NB-UVB、308 nm光、UVA1)、光动力疗法(PDT)、脉冲染料激光(PDL)、强脉冲光(IPL)或洗浴/物候疗法(温泉浴、 海水浴、沙浴、阳光浴);
24. 随机前的2周内应用过治疗银屑病的局部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维A酸类、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本维莫德乳膏、抗人IL-8单克隆抗体乳膏、 地蒽酚、角质促成剂(2%-5%焦油、2%-5%糠馏油、5%-10%黑豆馏油、3%水杨酸、3%-5%硫磺、5%-10%鱼石脂)、角质松解剂(5%-10%水杨酸、10%硫磺、20% 尿素、5%-10%乳酸),也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有治疗银屑病适应症的局部外用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物;
25. 随机前的2周内应用过治疗银屑病的中药药浴、中药熏蒸、中药塌渍、中药涂擦、中药封包等疗法,或中医非药物疗法(火罐、针刺、穴位埋线、火针、艾灸、耳穴);
26. 研究过程中需要使用包含尿素、 α 或 β-羟基酸等具有药理活性成分的润肤剂。 研究过程允许使用温和润肤剂(温和润肤剂的定义:不含尿素、 α 或 β-羟基酸等具有药理 活性成分的润肤剂),但筛选访视和随机前的 24 小时内不允许使用温和润肤剂;
27. 既往应用过TYK2抑制剂;
28. 随机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曾使用任何其它研究性药物,或正在参加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29. 有酗酒史(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有药物或毒品滥用史;
30. 存在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如严重的抑郁、自杀意图或行为等。筛选期患者健康问卷抑郁量表(PHQ-9)得分≥10分或者问题9得分≥2分,需进一步精神心理专科就诊评估以 确认入组合格性;
31. 存在语言障碍,不愿意或不能够充分理解和合作;
32.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3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