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ZL-82片
适应症:
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分期:
II期
项目周期:
24周
患者补贴:
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 ZL-82 片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参与者中的 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 Ⅱ期临床研究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筛选/
导入期
4周
安慰剂
双盲对照期
16周
安全
随访期
4周
入组标准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包含临界值,以签署ICF时间为准)的男性或女性,BMI≥19 kg/m2。

2、据Hanifin&Rajka诊断标准(4个主要症状中≥3个,23个次要症状中≥3个),经研究者确诊为AD,且筛选前AD病史≥1年。


3、在给药第1天前至少连续7天每天使用2次稳定剂量的温和的润肤剂(保湿霜),并同意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

排除标准
1、对试验药物或试验药物中的任何成份过敏,或对其他口服Janus激酶(JAK)抑制剂过敏或不耐受。

2、使用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a.基线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它口服JAK抑制剂治疗,或既往对其它口服JAK抑制剂缺乏疗效/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巴瑞替尼、乌帕替尼和阿布昔替尼等; b.基线前6周内,使用过度普利尤单抗/司普奇拜单抗; c.基线前3个月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已知或可能影响AD的除度普利尤单抗外的其他系统性生物制剂(如IL-13受体抗体[曲罗芦单抗]、IL-31Rα抗体[尼莫利珠单抗]等; d.基线前1周内,使用过任何AD局部治疗:TCS、TCI、PDE-4抑制剂、JAK抑制剂、中药/中成药、植物药等; e.基线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一种针对AD的系统性治疗: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等)、糖皮质激素、PDE-4抑制剂等; f.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植物药制剂或中药/中成药系统治疗AD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AD常见植物药制剂或中药/中成药; g.基线前4周内接受光疗(窄谱紫外线B[NBUVB]、紫外线B[UVB]、紫外线A1[UVA1]、补骨脂素+紫外线A[PUVA])、日晒床或任何其他发光装置治疗; h.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i.基线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系统使用过(或预期在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P450(CYP)强效/中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见附件二); j.基线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系统使用过(或预期在整个研究期间需要使用)P-糖蛋白(P-gp)抑制剂(见附件二); k.既往接受过淋巴细胞耗竭疗法者(如:阿仑珠单抗、抗CD4药物、克拉屈滨、利妥昔单抗、奥美珠单抗、环磷酰胺、米托蒽醌、全身照射、骨髓移植、达克珠单抗); l.基线前3个月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干预性研究。


3、既往有重大疾病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肌肉骨骼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精神系统、血液系统、免疫系统疾病、血栓栓塞疾病(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或有过重大手术史,或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生理情况者。


4、生育计划: a.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b.在整个研究期间,所有具备生育能力的参与者或其配偶(或伴侣),不能保证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到最后一次给药后90天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避孕措施及避孕要求见附件三); c.计划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捐献卵子或精子者。


5、既往伴有恶性肿瘤病史者,包括实体瘤和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已被切除或治愈的基底细胞癌和皮肤原位鳞状细胞癌除外)。


6、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或计划研究期间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


7、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V DNA结果在正常值范围内除外)、丙型肝炎抗体(HCV RNA结果在正常值范围内除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呈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RPR/TRUST检查结果阴性者除外)。


8、筛选及第1天给药前,静息坐位收缩压(systolic blood pressure, SBP)<90 mmHg和/或舒张压(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DBP)<55 mmHg。使用两种及以上降压药物治疗且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严重睡眠呼吸暂停等疾病的参与者,且经研究者判断患有会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影响参与者安全。


9、筛选及第1天给药前的12-导联ECG提示,PR间期> 200 msec,心率< 55 bpm,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 450 ms(男性),女性QTcF≥ 470 ms。


10、伴有严重心脑血管病史且控制不佳者,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有出血倾向,或既往1年内发生过脑溢血的参与者。


11、伴有以下任一病史者: a.伴有症状的心动过缓或相关病史; b.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c.心搏停止时间> 3秒; d.伴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或神经心源性晕厥病史。


12、伴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病史(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 9%)者。


13、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动性的其它皮肤疾病(如银屑病、红斑狼疮、内瑟顿综合征、慢性光化性皮炎、疱疹样皮炎),或在患处有瘢痕、胎斑、纹身、明显色素沉着等会影响皮肤病变的评价者。


14、筛选时存在CTCAE V5.0≥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以及遗留任何显著的神经功能障碍者。


15、伴有当前活动期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病史者。


16、既往伴有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者。


17、伴有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纤维化、严重或控制不佳的哮喘等显著性肺部疾病病史者(不需要常规维持治疗的轻度间歇性哮喘除外)。


18、筛选前30天内需要住院静脉注射抗生素或筛选前14天内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病毒、分枝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


19、筛选前30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药后30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者。


20、筛选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病史或筛选前1个月内结核病检查结果呈阳性者,定义为: a.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既往史且无证据表明已临床治愈; b.筛选时影像学证据(如胸部CT)明确提示受试者有活动性结核; c.有可疑结核症状经研究者评估无法排除者(如低热、咳嗽、盗汗、体重减轻等); d.潜伏性结核感染(LTBI):筛选期结核检测试验阳性,但无任何活动性结核的临床症状或体征者,检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T-spot试验、QuantiFERON-TB Gold试验、PPD试验。若受试者在随机前已根据指南认可的方案开始LTBI预防性治疗,并已治疗至少1个月,则受试者符合资格,为了继续进行研究,受试者必须同意完成LTBI的指南推荐疗程; e.结核检测试验的结果:当第一次检测的结果为不确定,应该接受第2次检测,如果重新检测结果仍然不确定,则本研究排除该受试者。如果重新检测为阳性,则该受试者应该作为LTBI接受治疗。如果重新检测为阴性,且不符合其他结核排除标准,则该受试者符合资格。


21、筛选访视时血常规结果异常(允许重复检测进行验证,由研究者自行判断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a. 白细胞计数<3.5×109/L; b.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109/L; c. 淋巴细胞计数<0.8× 109/L; d. 血小板计数<100 × 109/L; e. 血红蛋白<9.0 g/dL。


22、筛选访视时血生化结果异常(允许重复检测进行验证,由研究者自行判断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a. 总胆红素>1.5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 AST>1.5 ×ULN; c. ALT>1.5 ×ULN。


23、伴有中度或终末期肾功能受损,包括但不限于: a.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60 mL/min/1.73 m2; b.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 c.肌酐水平>1.4 mg/dL或123 μmol/L(女性参与者); d.肌酐水平>1.6 mg/dL或141 μmol/L(男性参与者)。


24、筛选前1年内参与者存在酗酒史((每周酒精摄取量大于21个单位(男性)和14单位/周(女性)(1单位= 360mL啤酒;或150mL葡萄酒;或45mL白酒))或药物滥用史。


25、接受过下列任一治疗者: a.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2周内: 1) 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或血浆置换治疗; 2) 已知对心脏传导系统有影响的药物(例如:I A类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3) 除度普利尤单抗之外的其他生物制剂。 b.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长效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达比加群等)或需要持续使用抗凝药物治疗者(≤100mg/天的阿司匹林除外)。 c.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周内。 1)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注:基于研究者判断,允许使用以预防心血管疾病为目的的低剂量阿司匹林(剂量≤100 mg, QD)。


26、在筛选前12周内失血≥400ml(包括外伤、采血、献血),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个月内献血。


27、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者。

项目中心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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