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 能够理解并遵守临床方案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试验参与者或其监护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2) 男女不限,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为准);
3) 筛选时符合 Hanifin-Rajka 诊断标准,诊断为 AD;另外,筛选前 AD 病史≥1 年;
4)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为中度至重度 AD 患者(以下 3 条均需满足):
• AD 皮损总面积≥10%BSA;
• IGA≥3 分;
• EASI≥16 分;
5) 基线 WI-NRS≥4 分(基线 WI-NRS 将根据随机前 7 天,每天的 WI-NRS(每天的得分范围为 0-10)的平均值进行计算。7 天中,要求至少要有 4 天的评分计算基线平均分(如果原计划随机日期前 7天中,试验参与者的报告天数低于 4 天,应推迟随机,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 35 天);
6)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应答不足(治疗应答不足定义为:即遵医嘱使用中-强效 TCS 每日治疗方案(或联合外用 TCI,如适用)治疗至少 28 天(如若中断,中断时长累计不超过总疗程的 10%(如 14天疗程中断≤1 天,28 天疗程中断≤2 天)),或至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推荐疗程(如,超强效 TCS–14 天)(以其中较短者为准)时,仍未能达到或保持疾病缓解状态或低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 0 分[=无]-2 分[=轻度])。或有过去 6 个月内接受过 AD 系统治疗(包括系统用糖皮质激素、传统免疫抑制剂、生物制剂、JAK 抑制剂,充足剂量、充足疗程)记录的患者也视为外用药物治疗应答不足者;
7) 随机前,试验参与者能够并愿意规律使用无添加剂、基础润肤剂,不含有治疗 AD 的添加成分,如透明质酸、尿素、神经酰胺或丝聚蛋白等。
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对 JAK 抑制剂药物过敏的试验参与者;
2) 既往接受 JAK 抑制剂系统治疗 AD 但应答不足的试验参与者;
3) 当前或既往患有除 AD 外其他自身免疫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炎症性肠病、费尔蒂综合症、硬皮病、炎性肌病或其他结缔组织病,重叠综合征等),或会影响 AD 评估的其他皮肤问题(如接触性皮炎、银屑病等);
4) 既往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 随机前 4 周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并接受试验药物/器械治疗;或者既往参加的其他临床试验中,末次试验药物给药至本研究随机前未达到该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长者为准);
• 随机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与本品可能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CYP3A4(细胞色素 P450 酶 3A4 同工酶)强效抑制剂(如酮康唑、伊曲康唑、克拉霉素、奈法唑酮、泰利霉素等)、CYP3A4强效诱导剂(如利福平);
• 随机前 4 周内使用过以下针对 AD 系统治疗: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全身性糖皮质类固醇、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 γ(IFN-γ)、JAK 抑制剂、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口服或静脉中药治疗 AD;或 1 周内,接受过外用中药治疗 AD;
•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 AD 局部治疗,TCS 或 TCI 或磷酸二酯酶 4(PDE⁃4)抑制剂、JAK 抑制剂等外用制剂治疗;
• 随机前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3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接受其他治疗 AD 的生物制剂(以较长时间为准);
• 筛选期内开始规律使用处方保湿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保湿剂治疗AD(如果筛选访视前,试验参与者已经开始使用此类保湿剂,则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持续稳定剂量使用);
• 随机前 4 周内,以治疗 AD 为目的定期接受光疗(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补骨脂素长波紫外线疗法等)或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
5) 筛选时心脑血管异常(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 最近 12 个月内有意识障碍,或有不明原因昏迷史者;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 II 级至 IV 级心衰,过去 12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或动脉血栓形成事件,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
• 12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急性充血性心衰;
• 既往或目前患有心脏瓣膜炎、心内膜炎;
• QTcF 间期:>480ms(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 II 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
• 心血管源性晕厥、病理性室性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室性心动过速和室颤)或心源性猝死以及其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并经研究者评估需要及时干预的心电图异常;
6) 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的试验参与者,或其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研究者根据临床评估综合判断此类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7) 筛选时具有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如多发性硬化症或视神经炎)病史或疑似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的试验参与者;
8) 筛选时有任何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 5 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原位宫颈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9) 筛选时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确定的甲状腺疾病控制不佳的试验参与者;
10) a)筛选时有活动性结核需排除;b)潜伏性结核感染,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如 QUANTIFERON®-TB GOLD、T-SPOT.TB试验或其他γ-干扰素释放试验同等指标)阳性,但无结核的症状或体征,且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试验参与者,在基线访视前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时间≥4 周,并由研究者评估后可允许参与本研究;c)既往感染过结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标准抗结核治疗,未再暴露过结核,且筛选访
视前 3 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试验参与者,允许参与本研究,此类试验参与者无需在筛选时进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d)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为“+/-”者,可重复检测一次,若重测结果为阴性,允许参与研究;
11) 存在活动性感染,或病史:
• 在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
• 随机前 2 周内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全身急性感染病史;
• 随机前 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且未完全治愈者。感染消退后,可重新进行筛选;
• 存在憩室炎病史;
• 筛选时存在复发性、慢性或其他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评估判断可能会增加试验参与者风险;
12)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疾病,如高脂血症、糖尿病、高血压、肾脏疾病或消化系统疾病等,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加入本研究,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
• eGFR<60 mL/min/1.73m2(改良 MDRD 公式)或肌酐>1.2×ULN;
• 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总胆红素(TBil)水平≥2×ULN。
注:有异常结果的筛选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以确认异常结果。如果结果在 2 周筛选期内恢复至方案正常可接受范围内,则试验参与者可进入研究。
13)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肝炎,或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或 HBV-DNA 定量检测值高于检测下限),或者丙肝(HCV)抗体(Ab)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或者筛选时的 HIV 血清学结果呈阳性;筛选时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RPR/TRUST)阳性;
14) 筛选前 8 周内遭受过严重创伤,骨折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的试验参与者;
15) 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符合以下任一项均排除):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淋巴细胞计数<0.75×109/L;
• 白细胞计数(WBC)<2.5×109/L;
• 血红蛋白(HGB)(男性)<10.0g/dL(100.0g/L),或(女性)<9.0g/dL(90.0g/L);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 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注:有异常结果的筛选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以确认异常结果。如果结果在 2 周筛选期内恢复至方案正常可接受范围内,则试验参与者可进入研究;
16) 正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性试验参与者;
17)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用药后至少 4 周内接受活/减毒疫苗接种者;
18)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酗酒(酗酒定义为:每周饮用超过 28 单位的酒精。1 单位=285 mL 啤酒或 25 mL 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 1 玻璃杯葡萄酒)和/或药物滥用史;
1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或男性及其伴侣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拒绝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或有生育、捐献卵子计划(女性)或捐献精子计划(男性);
20) 存在使试验参与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如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21) 试验参与者患有任何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例如,减肥/肥胖手术(如胃旁路术或胃束带术)、胃切除术等;
22) 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
23) 经研究者综合评估,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试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或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的医学或非医学因素的试验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