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患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18 周岁且≤65 周岁,男女不限;
3. 筛选时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
4. 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和基线时符合下述条件:筛选和基线时 F-VASI≥0.25 且 T-VASI≥5;且筛选和基线时处于进展期(活动期)或稳定期;
➢ 活动期白癜风:定义为在过去 6 个月内,出现新发皮损或原有皮损扩大(通过照片或病历确认);或纸屑样皮损;或三色皮损;或同型反应等;
➢ 稳定期白癜风:定义为无活动性疾病体征;
1. 白癜风相关的医学状况和其他皮肤疾病/病症:
a) 受试者患有不符合入选标准中所述的活动性或稳定性白癜风标准的其他类型白癜风(包括但不限于节段型白癜风和混合型白癜风);
b) 目前有其他活动性色素减退,包括但不限于:
Vog-小柳原田综合征
恶性肿瘤引起的色素减退 (黑色素瘤和蕈样肉芽肿)
炎症后色素减退
白色糠疹(特应性皮炎的轻微症状)
老年白斑病(年龄相关脱色)
化学/药物引起的白斑病
共济失调性毛细血管扩张症
结节性硬化
黄褐斑和先天性色素减退疾病(包括斑状白化病、瓦登伯革氏综合征、伊藤色素减退症、色素失禁症、遗传性对称性色素异常症、着色性干皮症和无色素痣)
注:允许共存晕痣(也称为萨顿痣);
c) 筛选或基线访视时,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评估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疾病或皮肤病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硬斑病、盘状狼疮、麻风、梅毒、银屑病、脂溢性皮炎);
d) 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超过 33% 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超过 33% 出现白发;
2. 其他医疗状况和病史:
a)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b) 在筛选前 1 年内存在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或严重脑血管疾病病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d) 重大疾病/病症或不稳定临床病症的证据(例如,循环系统异常、内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经研究者判断后认为如果受试者参加研究将显著
增加受试者的风险;
e)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8 周内进行过任何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进行任何经研究者判断对研究的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手术;
f) 患有恶性肿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签署知情同意前 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且无复发征象的皮肤非黑色素瘤、宫颈上皮内瘤变除外);
g) 患有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手术、胃肠道穿孔等;
h)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合并其他疾病且目前需要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i) 控制不佳的甲状腺疾病;
j)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酗酒史、药物或毒品滥用史;
k) 存在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如严重的抑郁、自杀意图或行为等;
3. 既往接受过针对白癜风任何以下治疗:
a) 脱色素疗法(如莫诺苯宗等);
b) 既往系统性 JAK 抑制剂治疗失败;
c) 黑素细胞移植治疗或其他手术治疗;
4. 在特定时间内使用过下列任何药物/治疗:
a) 既往使用过任何 TYK2 抑制剂;
b) 基线前 1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
用过以下治疗:
小分子靶向药物:JAK 抑制剂(如 Ruxolitinib/芦可替尼、Tofacitinib/托 法 替 布、Baricitinib/ 巴 瑞 替尼、Upadacitinib/ 乌 帕 替 尼 、Ritlecitinib/利特昔替尼等)等;
大分子生物制剂: TNF-α 抑制剂等;
c) 基线前 8 周内光疗(如紫外线 B[UVB]、补骨脂素+紫外线[PUVA]、准分子或其他形式激光等),包括室内日光浴;
d) 基线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以下系统方法:
系统性免疫抑制/免疫调节剂(如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 γ、硫唑嘌呤、 甲氨蝶呤等);
磷酸二酯酶 4(PDE-4)抑制剂;
对白癜风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白癜风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
其他系统治疗白癜风的药物;
e) 基线前 2 周内使用过可能影响白癜风的局部治疗方法:
外用糖皮质激素(TCS);
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
外用 PDE-4 抑制剂;
外用维 A 酸类药物或维生素 D3 衍生物;
外用中药制剂或局部中草药泡浴(对白癜风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白癜风所处方的);
其他局部治疗白癜风的药物;
f) 基线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 P-gp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或需要/计划在研究期间服用 P-gp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
g) 基线前 4 周内使用过长效抗凝药物(如华法林、氯吡格雷等)或需要持续使用抗凝药物治疗(≤100 mg/天的阿司匹林除外);
h) 基线前 4 周内计划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用药后至少 4 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5. 有活动性或潜伏性或治疗不充分的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证据,定义如下:
a) 筛选前 6 个月内胸部影像学检查(X 线或 CT)显示活动性肺结核证据阳性;
b) 随机前 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结果呈阳性(如果有记录证明受试者既往 5 年内接受过足疗程的抗潜伏性或活动性结核感染治疗,则不会因为此条排除;治疗方案应定义为卫生部或当地专家小组推荐的方案;或 IGRA
阳性且无活动性 TB 症状,但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既往未接受充分的记录治疗,受试者必须根据指南开始预防性治疗,并可在治疗 2 周后随机入组,且必须在研究期间继续预防性抗结核治疗);
c) 有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潜伏性或活动性 TB 感染史;
d) 应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活动性 TB 感染治疗的受试者;
e) 如果筛选期第一次 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复检测 1 次,如检测结果仍为不确定或阳性需排除;
6. HBV、HCV 或 HIV、梅毒感染定义如下:
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b) 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HCV 抗体阳性或不确定的受试者,须进一步进行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如 HCV RNA 检测为阳性或病毒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需排除];
c) 或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 HBV ) 感 染 [ 乙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HBsAg)阳性需排除;HBsAg 阴性而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须进一步进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如 HBV DNA 结果为阳性或病毒
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的,也需要排除];
d)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梅毒非特异性抗体结果为阴性,且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受试者除外);
7. 其他感染相关病史:
a) 既往存在严重疱疹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单纯性疱疹/带状疱疹感染、泛发型带状疱疹、疱疹性脑炎/脑膜炎、眼疱疹、复发型带状疱疹或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病史),或筛选期存在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
b) 随机前的 3 个月内存在需要住院和/或静脉输注治疗的严重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史,或者服用试验用药品前的 2周内存在需要口服抗菌/抗病毒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注:受试者在感染痊愈后可以重新筛选;
c) 任何会损害受试者免疫状态的已知或疑似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状态或疾病病史,如既往存在机会性感染史(例如耶氏肺孢子菌肺炎、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脾切除史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等;患有免疫相关疾病(如炎症性肠病)且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包括糖皮质激素和生物靶向药物);
8. 实验室检查结果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包括: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ULN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ULN
血清总胆红素 > 1.5×ULN
血清肌酐>1.5 ×ULN
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 40 mL/min(MDRD 方法)
血红蛋白
白细胞绝对计数 < 3.5 × 10 9/L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 9/L
淋巴细胞计数<1.0 × 10 9/L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 9/L
9. 有任何重大药物过敏史(如过敏反应或肝毒性);
10.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任何其他可能会妨碍研究方案依从性和研究全程参与的显著问题(如社会方面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