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患者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同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程序;
2. 签署知情同意时 18 周岁≤年龄≤70 周岁,男女不限;
3. 签署知情同意前银屑病关节炎病史≥ 3 个月,并且筛选时符合银屑病关节炎分类标准(CASPAR);
4. 在筛选期和基线受试者有活动性关节炎,表现为至少有≥3 个压痛关节(68 个关节压痛计数)和≥3 个肿胀关节(66 个关节肿胀计数);
5. 筛选期至少有 1 处直径≥2 cm 的斑块状银屑病皮损,或任何银屑病(PsO)的特征性的指(趾)甲或甲床改变或者既往有明确记录的斑块状银屑病病史;
6. 既往经过以下至少一种治疗而应答不足、失应答或者不耐受(不耐受定义为研究者判断由于不良反应而导致的药物使用中断):
• a) 非甾体抗炎药(NSAID)至少 2 周治疗后疗效不佳,或
• b) 传统改善病情抗风湿药(DMARD)和/或阿普米司特至少连续 12周治疗后疗效不佳,或对传统 DMARD 和/或阿普米司特不耐受,或
• c) ≤2 种生物制剂 DMARD(≤2 种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TNFi]或≤2 种白细胞介素 17 抑制剂[IL-17i])至少连续 12 周治疗后疗效不佳,或对≤2 种生物制剂 DMARD(≤2 种 TNFi 或≤2 种 IL-17i)不耐受
7. 如果受试者进入研究时正在并打算入组后继续接受传统 DMARD(例如甲氨蝶呤、柳氮磺吡啶、来氟米特、环孢素、羟氯喹等),则只允许最多接受其中 1 种,且签署知情同意前用药时长至少 3 个月并在首次给药前剂量稳定至少 4 周;如果进入研究时正在并打算入组后继续接受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则在首次给药前剂量稳定至少 2 周;如果进入研究时正在并打算入组后继续接受口服糖皮质激素(≤10 mg/d 泼尼松当量),则在首次给药前剂量稳定至少 2 周。如果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已停用上述治疗,则在入组前需满足相应的洗脱期:传统 DMARD(例如甲氨蝶呤、柳氮磺吡啶、环孢素、羟氯喹等)、非甾体抗炎药和糖皮质激素需洗脱至少 4 周,来氟米特需洗脱至少 8 周。生物制剂 DMARD 不允许入组后继续使用,且要满足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洗脱期;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小板计数≥100×109/L;
b 血红蛋白≥90 g/L(4 周内无失血> 500 mL 且 4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
c 白细胞计数≥3.5×109/L;
d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e 淋巴细胞计数≥1.0×109/L
f 血肌酐≤1.5×ULN;
g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 ALT ) 、 天 门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 AST )≤2×ULN;
h 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可以接受≤3×ULN);
1. 患有银屑病关节炎以外的其它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中轴型脊柱炎(不包括银屑病关节炎的原发性诊断伴脊椎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痛风或纤维肌痛;
2. 患有斑块状银屑病以外的银屑病如红皮病型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点滴型银屑病、反向银屑病或药物导致的银屑病;
3. 患有对银屑病皮肤病变治疗结果的评估产生影响的其他皮肤病变,如湿疹;
4. 既往存在严重的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单纯性疱疹/带状疱疹感染、泛发型带状疱疹、疱疹性脑炎/脑膜炎、眼疱疹、复发型带状疱疹或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病史,或筛选期存在带状疱疹/单纯性疱疹感染;
5. 有结核病史,或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或临床表现疑似为结核感染。针对潜伏性结核感染患者即筛选期结核分枝杆菌 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阳性,但没有任何结核感染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或影像表现,在经过至少 4 周的预防性抗结核专科治疗后,并承诺入组后完成剩余疗程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经研究者评估后可重新筛选并入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方案参考国内或 WHO 指南。IGRA 结果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重新检测以确认,如果第二次结果仍不确定,则受试者将不能入组;
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提示存在活动性或潜伏梅毒感染),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为阳性或病毒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而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须进一步进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HBV DNA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病毒载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的,也需要排除;
7. 随机前的 2 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有意向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2个月内接种活疫苗;
8. 随机前 8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者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任何手术,除非研究者评估后判定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不会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和参加研究的依从性;
9. 随机前的 3 个月内存在需要住院和/或静脉输注治疗的严重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史,或者服用试验用药品前的 2 周内存在需要口服抗菌/抗病毒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根据研究者评估,患者在随机给药前 7天内有发热性疾病史;根据研究者评估,患者在随机给药前 30 天内有提示全身性或侵袭性感染的症状;存在慢性或复发性感染病的现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胸部感染(如支气管扩张),复发性尿路感染(如复发性肾盂肾炎),严重真菌感染(如皮肤黏膜念珠菌病), 开放性、引流性或感染性皮肤伤口或溃疡;任何会损害受试者免疫状态的已知或疑似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状态或疾病病史,如既往存在机会性感染史(例如耶氏肺孢子菌肺炎、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脾切除史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等;
10. 签署知情同意前 12 个月内发生过心、脑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绞痛、心肌梗塞、快速心房颤动、卒中、肺栓塞、深静脉栓塞),或者筛选前 12 个月内因心、脑血管疾病住院(包括但不限于: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血运重建术、冠脉搭桥手术、起搏器植入、卒中);11.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2. 控 制 不 佳 的 高 血 压 [ 定 义 为 经 规 范 化 降 压 治 疗 后 静 息 时 检 测 收 缩 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3. 筛 选 期 心 电 图 ( ECG ) 检 查 显 示 : 按 照 心 率 校 正 的 QT 间 期(QTcF)>450ms;或者存在研究者认为会使其面临加重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评估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
14. 患有恶性肿瘤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签署知情同意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且无复发征象的皮肤非黑色素瘤、宫颈上皮内瘤变除外);
15. 伴有其他严重的、进展性、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系统、肝胆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胃肠系统或传染病,且经研究者评估判定受试者参加研究会增加风险;
16. 随机前的 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内受试者应用过 P-gp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或需要/计划在研究期间服用 P-gp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17. 随机前的 12 周内应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的生物制剂如白细胞介素 12/23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乌司奴单抗),或白细胞介素 23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古塞奇尤单抗、替拉珠单抗、Risankizumab),或白细胞介素 17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司库奇尤单抗、依奇珠单抗、布罗利尤单抗);
18. 随机前的 8 周内应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的肿瘤坏死因子 α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依那西普、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培塞利珠单抗);
19. 随机前的 4 周内应用过可能影响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的系统性非生物化学药物/免疫抑制剂(不属于传统 DMARD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氨苯砜、维 A 酸类、PDE-4 抑制剂或口服 Janus 激酶抑制剂例如,乌帕替尼、巴瑞替尼或托法替布等);
20. 随机前的 4 周内应用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有治疗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适应症的全身性/口服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物,或对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有治疗作用的雷公藤多苷、复方甘草酸苷、白芍总苷,或以治疗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为目的的内服中草药;
21. 随机前的 4 周内应用过紫外线治疗(PUVA、NB-UVB、308 nm 光、UVA1)、光动力疗法(PDT)、脉冲染料激光(PDL)、强脉冲光(IPL)或洗浴/物候疗法(温泉浴、海水浴、沙浴、阳光浴);
22. 随机前的 2 周内应用过可能影响治疗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临床表现的局部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维 A 酸类、维生素 D3 衍生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本维莫德乳膏、抗人 IL-8 单克隆抗体乳膏、地蒽酚、角质促成剂(2%-5%焦油、2%-5%糠馏油、5%-10%黑豆馏油、3%水杨酸、3%-5%硫磺、5%-10%鱼石脂)、角质松解剂(5%-10%水杨酸、10%硫磺、20%尿素、5%-10%乳酸),也包括 NMPA 批准的有治疗银屑病适应症的局部外用中成药、民族药或天然药物;
23. 随机前的 2 周内应用过治疗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的中药药浴、中药熏蒸、中药塌渍、中药涂擦、中药封包等疗法,或中医非药物疗法(火罐、针刺、穴位埋线、火针、艾灸、耳穴);
24. 既往应用过 TYK2 抑制剂;
25. 随机前 2周或 5个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曾使用任何其它研究性药物,或正在参加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26. 有酗酒史(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周饮用 14 个单位的酒精:1 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 25 mL,或葡萄酒 100 mL),有药物或毒品滥用史;
27. 存在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如严重的抑郁、自杀意图或行为等;
28.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9.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