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和限制条件;
2.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筛选/基线访视时按照Hanifin & Rajka标准(1980)经研究者确诊为AD(附录1),且自首次出现AD相关皮疹/症状至筛选时病程≥1年;
4.筛选和基线时,根据研究者评估,符合中重度AD标准:
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评分≥16;
研究者总体评估(IGA)评分≥3;
受累体表面积(BSA)≥10%;
瘙痒数字评分量表(Itch NRS)评分≥4;
5.经研究者判断,参与者具有对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反应不佳或不耐受的病史,或其他医学上考虑不建议进行外用治疗;
6.能够且愿意从基线前至少7天开始,仅使用由申办者统一提供的不含影响疗效评价成分的润肤剂,并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
7.所有具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参与者及所有男性参与者需自签署ICF至研究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无怀孕或捐精计划,必须遵守避孕的相关规定,至少采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避孕(见附录2)。
(注:与有生育潜能的女性伴侣同居的男性参与者,必须愿意在其伴侣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基础上再使用安全套)
1. 患有其他混淆AD诊断或影响疗效评估的其他皮肤病(如全身性 红皮病、银屑病、红斑狼疮、Netherton综合征等)、皮肤感 染,或在患处有色素沉着、瘢痕、胎斑、纹身等情况经研究者 判断可能影响对皮肤病变的评价;
2. 有严重带状疱疹或严重单纯疱疹既往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型 带状疱疹、泛发型带状疱疹、中枢神经系统带状疱疹、眼带状 疱疹、复发性带状疱疹(2年内发生2次或以上)或有单纯疱 疹、带状疱疹感染现病史;
3.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细菌、真菌 或病毒感染史;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需口服抗感染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 染史;
5. 首次给药前7天内,存在活动性感染或急性疾病状态(如发热、 恶心、呕吐或腹泻);
6. 筛选或基线时,存在慢性或复发性感染性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肾脏感染、复发性尿路感染、慢性胸部感染、真菌感染 (指甲浅表真菌感染除外)或感染性的皮肤伤口或溃疡,经研 究者评估可能增加参与者安全性风险;
7. 符合以下任一项结核筛查标准: 1) 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现病史或既往病史; 2) 在筛选期间,研究者判断存在活动性结核病的体征或症 状; 3) 胸部CT提示当前或既往活动性结核感染; 4) 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显示潜伏性结核感染证据,定义为: 筛选时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测呈阳性或连续两次γ-干扰素释 放试验结果不确定,且无临床症状。除非有记录表明参与 者已经完成充分的结核潜伏感染的治疗,或者在首次给药 前至少4周开始预防性治疗,并且同意完成后续预防性治疗 疗程,预防措施的整个疗程不必在首次给药前完成。 注: ① 不允许使用利福平或利福喷丁进行结核预防。 ② 如结核检测结果为不确定者,可进行1次复测。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治疗期间的任何时 间或研究完成后8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者;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重大或不稳定的消化/肝胆、肾脏/泌 尿、心血管、呼吸、内分泌、血液、免疫、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者,根据研究者判断不具备临床研究条件者,例如但不限于胰 腺炎、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IV级)、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药物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 肺动脉高压、呼吸衰竭、脑卒中(包含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肝硬化、静脉血栓栓塞症等;
10. 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恶性肿瘤(经过彻底治疗且没有任何复 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或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
11. 目前患有其它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 斑狼疮、炎症性肠病等);
12. 患有或疑似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史者,或研究者认为会 损害参与者免疫状态的情况(如脾切除术史、原发性免疫缺 陷);
13. 患有精神相关疾病或病史(如抑郁症),影响用药依从性或研 究者从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者;
14. 既往接受过或计划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需服用免疫抑制剂的参 与者(如肝肾移植);
15. 筛选时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参 与者安全者,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白细胞<3.0×109/L,中性粒细胞<1.5×109/L, 淋巴细胞计数<0.5×109/L;血小板计数<100.0×109/L,血红蛋白<100g/L;肾功能: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mL/min/1.73m2;肝功能: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2×ULN(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1.5×ULN;任何其它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且有临床意义,经研究者评 估如果参与研究将可能对参与者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16、筛选或基线时,生命体征、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胸部 CT(可接受1个月内的CT检查结果)异常且有临床意义,经研 究者评估如果参与研究将可能对参与者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17、筛选访视时存在下列任一感染者: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核心抗体 (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值正常范围 上限); 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拷贝数阳性(定 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值正常范围上限);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Ab)阳性; 梅毒特异性抗体试验阳性(梅毒非特异性抗体RPR或 TRUST结果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 已治愈的参与者除外);
18、随机前规定的洗脱期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治疗者: 3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生物 疗法,包括但不限于度普利尤单抗、司普奇拜单抗等; 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已知或 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JAK1/2/3 抑制剂、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或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类似物、 环孢菌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或其他系统性免疫抑制或 免疫调节剂(如霉酚酸酯或他克莫司); 4周内接受过紫外光治疗或长时间暴露于自然或人工紫外线 辐射源(如阳光或日光浴),和/或有意在研究期间接受此 类暴露者; 4周内接受过长效抗凝药物(如华法林、氯吡格雷等)或需 要持续使用抗凝药物治疗者(≤100mg/天的阿司匹林除 外); 2周内接受过已知或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外用药物治疗, 包括外用糖皮质激素(TCS)、钙调磷酸酶抑制剂 (TCI)、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等; 2周内接受过用于治疗特应性皮炎的口服中草药或中成药 (以下中药需洗脱4周:含明确免疫抑制/强免疫调节成分 的中药或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雷公藤及其制剂、复方 甘草酸苷等;组方复杂且成分不清、或无法明确主要有效/ 活性成分及其停用时间的中药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疾 病严重程度或免疫状态产生持续影响,干扰疗效评估或增加风险者);
19、既往暴露于TYK2抑制剂治疗者,或既往接受过系统性 JAK1/2/3抑制剂治疗且疗效不佳或因安全性原因停药的参与 者;
20、筛选前3个月内有酗酒史和/或药物滥用史;
21、存在任何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情况者,包括但不限于:吸收不 良综合征、乳糜泻、胃切除术、肠切除术(阑尾切除术除 外);
22、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或 在研究期间不能避免使用CYP3A强诱导剂或抑制剂的药物(见 附录7)者;
23、首次给药前7天内食用了圣·约翰草(贯叶连翘)制品、葡萄 柚,或拒绝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随访期)避免食用此类物质 者;
24、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 400mL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者;
25、已知或怀疑对试验药物中任何一种成分过敏者,或任何其他显 著的药物过敏(如过敏性休克或肝毒性);
26、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7、首次给药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其 他临床试验药物或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者;
28、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