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QL2108注射液
适应症: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分期:
III期
项目周期:
58周
患者补贴:
交通补助¥200/次✕29,营养补贴¥200/次✕7,共计¥7200元。
项目名称:
一项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阳性对照、比对 QL2108 注射液与达必妥®(度普利尤单抗注射液)在中国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 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Ⅲ期临床试验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筛选/
导入期
4周
合并
治疗期
52周
安全
随访期
2周
入组标准

1) 理解试验程序和方法,自愿参加本试验,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75 周岁(包含临界值),男性或女性;(内控65岁)

3) 筛选时特应性皮炎(AD)诊断符合 Hanifin⁃Rajka 标准,且筛选前病史 1 年;

4) 筛选期和随机前:EASI 评分≥16 分,IGA 评分≥3 分,AD 受累 BSA 10%

5) 随机前 WI NRS 评分平均值≥4 分;

6) 经研究者判断,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相关病历记录或其他就诊记录或其 他证据显示患者对外用药物治疗效果不充分,或者从医学上不适宜使 用外用药物治疗;

7) 能够并且愿意从随机前至少 7 天开始,每天 2 次使用稳定剂量的温和 润肤剂,并在试验期间持续使用;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其男性伴侣)以及男性受试者(及其女性伴侣)必须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方案规定的避孕 措施。受试者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无生育、捐 精、捐卵计划。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IL-4Rα IL-13 抗体治疗者(注: IL-4Rα 抗体如 SSGJ-611GR1802TQH2722、司普奇拜单抗 Stapokibart/CM310 ) 、 Comekibart MG-K10 )、曼多奇单抗 Mandocilizumab/AK120)、SHR-1819RademikibartCBP-201)、QX005NBA2101IL-13 抗体如来金珠单抗(Lebrikizumab)、Cendakimab);

2) 已知对度普利尤单抗或其药物组分、IL-4Rα IL-13 抗体过敏者; 

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者; 

4) 筛选前 1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它临床 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者; 注:洗脱时间以末次用药或治疗时间为准。 

5) 筛选前 8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 外科大手术者; 

6) 筛选期或随机前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7) 妊娠或哺乳妇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妊娠或哺乳的妇女; 

8) 随机前 4 周内,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每周 2 次以上)者; 

9)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系统治疗,或研究者认为,开始试验 治疗的前 4 周内,有可能需要接受以下任何一种系统治疗者:

JAK 抑制剂,如乌帕替尼、巴瑞替尼、阿布昔替尼等; 

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环孢素、甲氨蝶呤、吗替麦考酚酯、硫 唑嘌呤; 

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如可的松、泼尼松、倍他米松; 

紫外线疗法,如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UVA1 治疗; 

AD 具有有益作用的全身性中草药治疗,如雷公藤片;

10)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 TCS(如曲安奈德、倍他米松、氯倍他索)、TCI (如他克莫司、吡美莫司)、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4)抑制剂(如 克立硼罗)、芳香烃受体激动剂(如本维莫德)、局部 JAK 抑制剂(如 托法替布、磷酸芦可替尼、MDI-1228_mesylate 凝胶、MH004 乳膏、VC005 凝胶、Delgocitinib 乳膏)、局部中草药治疗或其他用于治疗 AD 的外用制剂者;

11) 随机前 12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12) 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者: 

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随机前 6 个月内,或直至 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其它生物制剂:随机前 5 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 16 周(以时 间较长者为准)内;

13)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者;

14) 筛选期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丝聚蛋 白降解产物等添加剂的润肤剂治疗 AD 者;

15) 随机前 2 周内,患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 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随机前 1 周内患有需 要治疗的浅表皮肤感染,且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会增加受试者风险;

16) 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者,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如组织胞 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病),即使感染 已消退;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者; 

17) 确诊活动性体内寄生虫感染者;疑似体内寄生虫感染或有感染高风险者;

18) 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潜伏性未治疗的结核病,或有潜在治疗不 完全的结核病或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病史者。CT 检查提示存在活动 性结核感染者;

19) 乙肝患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检测 HBV-DNA 示有病毒复制];丙肝患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检测 HCVRNA 提示有病毒复制];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已知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病史或 HIV 筛查阳性者;

20) 存在实验室相关指标异常且经研究者评估影响安全性评价者:丙氨酸 转氨酶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2 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 倍正 常值上限;

21) 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合并症者;

22) 随机时正处于 AD 急性加重状态者(如受试者存在短期内快速发展的 红皮病或红皮病倾向等,以研究者评估为准);

23) 同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对参与本试验产生不利影 响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HbA1c9%)、患有心血 管疾病(如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分级,III IV 级心力衰竭)、严重肾脏 疾病(如正在接受透析的患者)、肝胆疾病(如 Child-Pugh B 级或 C 级)、神经系统疾病(如脱髓鞘疾病)、重要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如红斑狼疮、炎性肠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以及其它严重内分泌、 胃肠道、代谢、肺或淋巴系统疾病患者;

24) 筛选前 5 年内患恶性肿瘤者;

2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试验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项目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陕西省:
宝鸡市中心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四川省: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遂宁市中心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柳州市人民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江苏省:
苏州市立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无锡市人民医院
湖南省:
岳阳市中心医院
娄底市中心医院
山西省: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山西白求恩医院
北京市: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辽宁省: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河北省: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邢台市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天津市: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浙江省: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宁波市第二医院
台州市中心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安徽省: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福建省: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广东省: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
江西省: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烟台毓璜顶医院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湖北省: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武汉市第一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河南省:
三门峡中心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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