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解试验程序和方法,自愿参加本试验,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75 周岁(包含临界值),男性或女性;(内控65岁)
3) 筛选时特应性皮炎(AD)诊断符合 Hanifin⁃Rajka 标准,且筛选前病史 ≥1 年;
4) 筛选期和随机前:EASI 评分≥16 分,IGA 评分≥3 分,AD 受累 BSA ≥10%;
5) 随机前 WI NRS 评分平均值≥4 分;
6) 经研究者判断,筛选前 6 个月内,有相关病历记录或其他就诊记录或其 他证据显示患者对外用药物治疗效果不充分,或者从医学上不适宜使 用外用药物治疗;
7) 能够并且愿意从随机前至少 7 天开始,每天 2 次使用稳定剂量的温和 润肤剂,并在试验期间持续使用;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其男性伴侣)以及男性受试者(及其女性伴侣)必须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方案规定的避孕 措施。受试者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无生育、捐 精、捐卵计划。
1) 既往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IL-4Rα 或 IL-13 抗体治疗者(注: IL-4Rα 抗体如 SSGJ-611、GR1802、TQH2722、司普奇拜单抗 ( Stapokibart/CM310 ) 、 Comekibart ( MG-K10 )、曼多奇单抗 (Mandocilizumab/AK120)、SHR-1819、Rademikibart(CBP-201)、QX005N、 BA2101;IL-13 抗体如来金珠单抗(Lebrikizumab)、Cendakimab。);
2) 已知对度普利尤单抗或其药物组分、IL-4Rα 或 IL-13 抗体过敏者;
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者;
4) 筛选前 1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它临床 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者; 注:洗脱时间以末次用药或治疗时间为准。
5) 筛选前 8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 外科大手术者;
6) 筛选期或随机前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7) 妊娠或哺乳妇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妊娠或哺乳的妇女;
8) 随机前 4 周内,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每周 2 次以上)者;
9)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系统治疗,或研究者认为,开始试验 治疗的前 4 周内,有可能需要接受以下任何一种系统治疗者:
JAK 抑制剂,如乌帕替尼、巴瑞替尼、阿布昔替尼等;
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环孢素、甲氨蝶呤、吗替麦考酚酯、硫 唑嘌呤;
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如可的松、泼尼松、倍他米松;
紫外线疗法,如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UVA1 治疗;
对 AD 具有有益作用的全身性中草药治疗,如雷公藤片;
10)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 TCS(如曲安奈德、倍他米松、氯倍他索)、TCI (如他克莫司、吡美莫司)、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4)抑制剂(如 克立硼罗)、芳香烃受体激动剂(如本维莫德)、局部 JAK 抑制剂(如 托法替布、磷酸芦可替尼、MDI-1228_mesylate 凝胶、MH004 乳膏、VC005 凝胶、Delgocitinib 乳膏)、局部中草药治疗或其他用于治疗 AD 的外用制剂者;
11) 随机前 12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者;
12) 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者:
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随机前 6 个月内,或直至 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其它生物制剂:随机前 5 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 16 周(以时 间较长者为准)内;
13)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者;
14) 筛选期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丝聚蛋 白降解产物等添加剂的润肤剂治疗 AD 者;
15) 随机前 2 周内,患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 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随机前 1 周内患有需 要治疗的浅表皮肤感染,且经研究者评估可能会增加受试者风险;
16) 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者,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如组织胞 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病),即使感染 已消退;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者;
17) 确诊活动性体内寄生虫感染者;疑似体内寄生虫感染或有感染高风险者;
18) 患有活动性结核病(TB)、潜伏性未治疗的结核病,或有潜在治疗不 完全的结核病或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病史者。CT 检查提示存在活动 性结核感染者;
19) 乙肝患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检测 HBV-DNA 提 示有病毒复制];丙肝患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检测 HCVRNA 提示有病毒复制];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已知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病史或 HIV 筛查阳性者;
20) 存在实验室相关指标异常且经研究者评估影响安全性评价者:丙氨酸 转氨酶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2 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1.5 倍正 常值上限;
21) 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合并症者;
22) 随机时正处于 AD 急性加重状态者(如受试者存在短期内快速发展的 红皮病或红皮病倾向等,以研究者评估为准);
23) 同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对参与本试验产生不利影 响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HbA1c≥9%)、患有心血 管疾病(如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分级,III 或 IV 级心力衰竭)、严重肾脏 疾病(如正在接受透析的患者)、肝胆疾病(如 Child-Pugh B 级或 C 级)、神经系统疾病(如脱髓鞘疾病)、重要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如红斑狼疮、炎性肠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以及其它严重内分泌、 胃肠道、代谢、肺或淋巴系统疾病患者;
24) 筛选前 5 年内患恶性肿瘤者;
2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试验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