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诊断为光线性角化病,Olsen 分级为 I 或 II 级;
1、给药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况者:有临床非典型和/或快速变化的光线性角化病病灶,如肥厚型病灶、角化过度 型病灶和/或皮角;单个病灶最大直径>2cm;既往有浸润性鳞状细胞癌、鲍恩病、基底细胞癌或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存在可能导致检查或评价困难的其他皮肤疾病或皮肤状况;
2、给药区域位于以下位置者:周围 5cm 范围内有未完全愈合的创面;周围 5cm 范围内有怀疑的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其他肿瘤;
3、受试者患有其他皮肤疾病(如特应性皮炎、银屑病、湿疹等)或存在其他皮肤状 况(如纹身、胎记、破溃、瘢痕、开放性伤口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安全 性或有效性的评估
4、受试者伴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心功能分级为 III-IV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 100mmHg)、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心绞痛等;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 梗死、急性脑卒中、冠脉搭桥术等;
5、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如 QTc 间期≥450ms、长 QT 综合征等;
6、临床上重要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包括:血常规异常:血红蛋白(Hb)<80g/L,或白细胞计数(WBC)<3.0×109 /L, 或血小板(PLT)<75×109 /L;肝功能异常: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正常值上限(ULN),或丙 氨酰转氨酶(ALT)≥2×ULN,或碱性磷酸酶≥2×ULN,或总胆红素≥1.5 ×ULN;肾功能异常:肌酐(Cr)≥2×ULN;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其他实验室检查指标异常
7、筛选时存在活动性且未得到控制的病毒性感染,如 HIV、HBV(HBsAg 阳性)、 HCV(抗 HCV 抗体或 HCV-RNA 阳性)、梅毒等证据,或有任何临床症状的细 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感染需要治疗者
8、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针对光线性角化病的系统药物治疗
9、筛选前 3 个月内给药区域接受过针对光线性角化病的局部药物及非药物治疗
10、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外科手术,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手术者
11、筛选前 2 个月内,接种过活(减毒)疫苗者
12、筛选前 1 个月内服用过已知可通过 CYP3A4 和 CYP2C19 酶强烈诱导或抑制肝 脏药物代谢的药物
13、筛选前 3 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 杯 =250mL)者
14、筛选前 3 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多于 5 支或入住 I 期病房期间不能停止吸烟者
15、筛选前 3 个月内长期固定饮酒,每周饮酒量超过 14 个单位(1 单位=12 盎司或 360mL 啤酒、5 盎司或 150mL 白酒、1.5 盎司或 45mL 蒸馏酒);酒精呼气试验 阳性者
16、药物滥用者,尿液药物筛查检测阳性者
17、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mL 者
18、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了任何药物临床试验且使用过试验药物者
19、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经研究者评估不能承受密集采血者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怀疑对研究药物或研究药物中任何成分过敏,或过敏体质者
22、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