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QLS12010 胶囊
适应症:
中重度类风湿关节炎
试验分期:
II期
项目周期:
16周
患者补贴:
具体补贴视中心情况而定
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 QLS12010 胶囊在中重度类风湿关节炎 参与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 平行对照的 II 期临床试验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筛选/
导入期
4周
安慰剂
双盲对照期
12周
安全
随访期
4周
入组标准

1. 男性或女性,签署 ICF 时年龄 18~75 周岁(含边界值);

2. 根据 2010 年 ACR/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RA 分类标准诊断为 RA,签署 ICF 时 RA 病程≥12 周,ACR 功能分类(1991 年版)为 I~III 级;

3. 筛选时和基线时需满足:TJC ≥ 4 个/68 个,SJC ≥ 4 个/66 个;

4. 筛选时超敏 CRP(hsCRP)>正常值上限(ULN)(如无法检测 hsCRP,也可接受 CRP > ULN),或 ESR≥ 28 mm/h;

5. 参与者至少对 1 种 csDMARDs 和 1 种 bDMARDs/tsDMARDs 疗效不佳:

    a) 基线时必须正在服用 1 种或 2 种 csDMARDs,csDMARDs 限于甲氨蝶呤(MTX)、来氟米特、柳氮磺吡啶和艾拉莫德,MTX 和来氟米特不可同时使用;

    b) 基线时 csDMARDs 治疗时间≥ 12 周;且签署 ICF 前稳定剂量≥ 4周;

    c) 合并使用 csDMARDs 剂量要求如下:MTX 7.5 mg~25 mg/周,如MTX 服用剂量< 10 mg/周,需明确记录参与者无法耐受较高剂量MTX 的原因;来氟米特≤ 20 mg/天;柳氮磺吡啶≤ 1.5 g/天;艾拉莫德≤ 50 mg/天;

    d) 如果参与者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使用 csDMARDs,则需要洗脱后入组,基线前洗脱时间如下:艾拉莫德 4 周,柳氮磺吡啶 8 周,MTX和来氟米特 12 周(采用标准剂量考来烯胺洗脱来氟米特者,基线前来氟米特洗脱期为 4 周;标准剂量考来烯胺:无水考来烯胺每天三次,每次 8 g,连续服用 11 天;

    e) 标准剂量 bDMARDs 或 tsDMARDs 至少连续使用 3 个月,且经研究者判定为疗效不佳,但不可同时对 bDMARDs 和 tsDMARDs 疗效不佳;bDMARDs 包括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昔单抗、戈利木单抗、培塞利珠单抗、托珠单抗和阿巴西普;tsDMARDs 包括托法替布、巴瑞替尼、乌帕替尼和艾玛昔替尼。基线前必须停用bDMARDs 和 tsDMARDs,洗脱期详见表 4。

6. 如参与者正在服用糖皮质激素,剂量需≤ 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且需满足筛选前 2 周内和基线前 4 周内稳定使用;

7. 如参与者正在服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或对乙酰氨基酚,需满足筛选前 1 周内和基线前 2 周内稳定使用;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和配偶为 WOCBP 的男性参与者,同意自签署 ICF 至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且女性参与者无捐献卵子计划,男性参与者无捐献精子计划;

9. 参与者能够理解本研究的流程和方法,理解知情同意内容并自愿签署ICF,愿意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相关流程。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参与者不可入选本研究:

1. 诊断为其他炎症性关节炎或全身性炎症性疾病,如银屑病关节炎、脊柱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除外继发性干燥综合征);

2. 诊断为 Felty 综合征;

3. 签署 ICF 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史或接受抗肿瘤治疗者(已接受根治性治疗且认为治愈的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4. 合并存在可能导致 QT 间期延长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或反复发作的失代偿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 级或 IV 级,、窦性心动过缓(心率< 50 次/分)、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心肌炎、低钾血症;或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缺血性脑卒中、脑出血、肺栓塞等疾病;或具有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

5. 筛选期经 Fridericia 矫正的 QTc 间期(QTcF)> 450 ms;

6. 筛选期促甲状腺激素> 5 mIU/L;

7. 合并存在未经治疗的反复发作性偏头痛;

8. 有以下任一感染史:

    a) 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机会性感染史,如肺孢子菌肺炎、巨细胞病毒感染、EB 病毒感染、播散型带状疱疹病毒感染等;

    b) 签署 ICF 前 3 个月内有任何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感染;

    c) 基线前 2 周内任何全身性急性感染;

9. 既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可疑感染或筛选时 HIV 抗体阳性;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或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阳性且HBV-DNA 大于正常检测值上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 大于正常检测值上限;或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若梅毒非特异性抗体阴性且研究者结合临床判断为非活动期感染者可入组);

10. 有活动性结核病的证据;或经研究者判定的潜伏结核感染者不能按规定接受正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者(随机前 4 周开始接受预防性抗结核治疗,入组后继续接受治疗);

11. 基线前 2 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2022 年 12 月 06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12. 有严重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3. 参与者既往接受过 CAR-T 等细胞治疗或 T 细胞衔接器治疗,或在洗脱期内使用过表 4 所列的禁止的伴随治疗;

14. 基线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以下药物:

    a) 强效 CYP3A4 抑制剂、强效 CYP3A4 诱导剂、窄治疗窗的 CYP3A底物;

    b) 强效 P-gp、BCRP 抑制剂;P-gp、BCRP 底物;

15. 基线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准)使用过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

16. 签署 ICF 前 1 年内有成瘾性药物滥用史;或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有酗酒(即男性每周饮酒超过 14 个标准单位,女性每周饮酒超过 7 个标准单位,1 个标准单位相当于 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

17. 筛选期和基线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a) 血常规:血红蛋白< 90 g/L,白细胞计数< 3×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淋巴细胞计数< 0.75×109/L;

    b) 根据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CKD-EPI)公式计算的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1.73 m2;

    c)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2.0×ULN,或总胆红素> 1.5×ULN(Gilbert’s 综合征者若直接胆红素≤ ULN,可以参加本研究)。

18. 基线时经 2 次测量确认的静息状态下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9.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 签署 ICF 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总量≥400 mL,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者;

21.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或暴露于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2. 经研究者判定,参与者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疗效评价、或对参与者造成安全性影响、或影响参与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情况。


项目中心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安徽省:
六安市人民医院
淮南市人民医院
亳州市人民医院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广东省:
东莞市人民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贵州省: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南省:
新乡市中心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濮阳油田总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医院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江苏省:
南京鼓楼医院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江西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
辽宁省:
辽宁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省: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西省: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临汾市人民医院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医院
四川省: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重庆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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