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
3、面部白斑面积评分指数(F-VASI)≥0.5 且总体白斑面积评分指数(T-VASI)≥3;
1、已知对 Janus 激酶抑制剂类药物过敏者;
2、节段型白癜风或混合型白癜风或未定类型白癜风;
3、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中超过 33%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中超过 33%出现白发;
4、白癜风导致皮损只发生在无毛发区域或者皮损部位的无毛发区域≥30%,如嘴唇、手掌、手指、阴唇等部位;
5、筛选期有其他活动性的色素减退(包括但不限于小柳原田综合征、恶性肿瘤引起的色素减退[黑色素瘤和蕈样肉芽肿]、炎症后色素减退、白色糠疹[特应性皮炎的轻微表现]、老年性白斑[年龄相关脱色]、化学/药物引起的白斑病、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症、结节性硬化症、黄褐斑和先天性色素减退疾病[包括斑驳病、瓦登堡综合征、伊藤色素减少症、色素失禁症、遗传性对称性色素异常、着色性干皮病和脱色素痣]),注意:允许共存晕痣(也称为萨顿痣);
6、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病或皮肤病表现者,包括但不限于硬斑病、银屑病、盘状狼疮、麻风病、梅毒、脂溢性皮炎等;
7、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的受试者,或其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研究者根据临床评估综合判断此类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8、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者;
9、目前患有恶性肿瘤或者有恶性肿瘤史者(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 5 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
10、有活动性感染(包括局部感染),或复发感染史(不包括甲藓),或需要处理的感染者,如下: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静脉输注(IV)或肌内注射(IM)抗微生物药(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寄生虫药物、抗原虫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系统性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口服抗微生物药;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因感染接受住院治疗;
c.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患有需要治疗的浅表皮肤感染;
d.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史(单次发作)或者复发性(发作超过一次)带状疱疹者;
e.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异常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的感染,提示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f.已知侵袭性感染(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曲霉病)史(即使感染已得到解决也应排除);
11、筛选时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或有其它重要伴随疾病病史者,例如,但不限于:
a. 心血管事件:包括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的 III 或 IV 级心力衰竭、3 个月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b. 既往发生大面积脑梗死/脑出血、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c. 控制不佳或难治性高血压(经药物控制后,收缩压≥160 毫米汞柱[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d. 心电图(ECG)检查存在显著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参加临床研究可会给受试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律失常、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间期(QTcF)>480 ms。
e. 有未得到控制的糖尿病(如药物治疗下仍糖化血红蛋白(HbA1c)≥8.0%,或其他研究者判断为疾病状态未控制的情况);
f. 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确定的甲状腺疾病控制不佳;
g. 研究者评估在使用研究药物的情况下会带来风险,或者会干扰数据的解读的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疾病等;
12、经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判断(结合流行病史、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γ干扰素释放试验、影像学检查等)患有或可疑活动性结核病、潜伏性未经治疗结核病、未完全治愈的结核病;除非有记录证明受试者已得到充分治疗、或试验用药品给药前至少 4 周开始预防性抗结核治疗,且经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判断目前可以开始接受 JAK 抑制剂治疗;注: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已得到充分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既往治疗疗程的详情(例如使用的药物、剂量、持续时间)应记录在源文件中,仅在源文件记录充分的情况下,无需再次进行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13、筛选期及基线存在以下实验室异常:
a. 血常规:白细胞˂2.5×109/L,中性粒细胞˂1.5×109/L,淋巴细胞计数<0.8×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b. 肾功能: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30 mL/min/1.73m2,通过改良肾脏疾病饮食模型(MDRD)公式计算;
c.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0×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TBIL)>1.5×ULN;
d.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e. 血肌酸激酶>3 倍 ULN;
注:有异常结果的筛选实验室检查可重复一次,以确认异常结果。如果结果在 2 周筛选期内恢复至方案正常可接受范围内,则受试者可进入研究。
14、筛选时患有活动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或者丙肝(HCV)抗体(Ab)阳性者;或知有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或筛选时的 HIV 血清学结果呈阳性;或者筛选时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或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阴性除外);
15、应用过以下治疗者:
a. 使用过针对白癜风和/或其他类型色素沉着障碍的永久性脱色治疗(例如,莫诺苯宗或苯酚);
b. 接受过黑素细胞-角质细胞移植术(MKTP)或其他治疗白癜风手术;
c. 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皮肤染棕剂(二羟丙酮)治疗;
d. 基线前 8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口服 Janus 激酶(JAK)抑制剂或 4 周内局部使用过 JAK 抑制剂治疗(既往使用 JAK 抑制剂治疗白癜风 6 个月及以上应答不足的受试者不得参加本研究)(JAK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芦可替尼、托法替布、巴瑞替尼、利特昔替尼、乌帕替尼、菲尔替尼和培非替尼等);
e. 基线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以下系统治疗方法:
• 系统性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如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环孢素、霉酚酸
酯、干扰素γ、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等);
• 可能影响疗效评估的系统性用中草药或中成药;
• 其他系统治疗白癜风的药物;
f. 基线前 8 周内光疗(如紫外线 B[UVB]、补骨脂素+紫外线[PUVA]、准分子或其他形式激光等),包括室内日光浴;
g. 基线前 4 周内使用过外用 JAK 抑制剂局部治疗;基线前 2 周内使用过以下局部治疗方法:
• 外用糖皮质激素(TCS);
• 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
• 外用磷酸二酯酶 4 抑制剂(PDE-4)
• 外用维生素 D3 类似物;
• 可能影响疗效评估的外用中药制剂或局部中草药泡浴;
• 其他局部治疗白癜风的药物;
h. 基线前 1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使用过生物制剂;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使用上文未列出的任何可能干扰研究目标的既往和伴随治疗,包括筛选后 8 周内引起光敏性或皮肤色素沉着的药物(如抗生素,如四环素、抗真菌药);
i. 基线前 2 周内使用过细胞色素 P450 3A4 酶(CYP3A4)肝代谢酶的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j. 基线前 4 周内计划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用药后至少 4 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k. 基线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并使用过任何研究药物,或 3 个月内参加并使用过任何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
16、妊娠试验阳性或在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7、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末次给药 3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或男性及其伴侣拒绝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或有生育、捐献卵子计划(女性)或捐献精子计划(男性);
18、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使受试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